团体补充工伤保险专项法律服务简介
一、设立背景:《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工伤事故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时有发生,特别是在生产型企业中,尤为常见。目前,工伤事故呈现的特点是:(一)、事故频发,工伤认定的范围广泛(包括违章操作、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等);(二)、伤残鉴定标准极低(普通骨折即可构成十级伤残);(三)、赔偿标准很高,且逐年提高;(四)不论事故责任,企业需全额赔偿。
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公司事务部在多年从事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代理过程中发现,工伤事故发生不仅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扰乱企业的经营计划;也给员工造成巨大的痛苦。即使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对于全额的工伤赔偿费用而言,特别是因工致残五至十级的案例来说,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主要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是占到赔偿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团体补充工伤保险就是在总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代理经验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实际需要与国内具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专为各类公司、企业量身定做的一种保险项目,针对职工因工、职业病致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从而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相当于为企业办理了类似于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
二、保险品种推荐及其分析介绍:
方案一:法定标准赔偿A方案;该方案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参加该保险一般要求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保,其优点是真正成为社保的补充,在该保险中对于社保部门不赔偿的、必须由企业承担的赔偿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能够完全为企业规避用工中的工伤风险。
方案二:法定标准赔偿B方案;仅赔偿两个一次性: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方案是在原保险条款的基础上进行特别约定,只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必须由企业承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费用进行赔偿。
以上两种保险方案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均为法定标准赔偿,即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限额为30万元。
方案三:约定标准赔偿方案;根据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仅对企业必须承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进行赔偿,赔偿标准的计算方式与《湖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一致,赔偿基数由企业在投保时与保险人进行约定,目前约定的标准是3000元/月作为赔偿基数,赔偿金没有限额的限制。
除上述三种保险方案外,另有多种保险方案及组合方案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各种用工方式。
三、 律师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该保险项目是由专业律师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专为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而设计,律师的参与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律师服务的优势以及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由多年办理工伤、劳资纠纷案件的我部专业律师作为团队工作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对保险品种进行合理组合,进而为企业设计保险项目。
2、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以及资源优势,代表众多企业与保险公司洽谈、协商,签订保险合同;使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保险大客户的待遇。
3、由专业律师对保险项目提供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代为办理保险合同签订、变更,办理保险费的缴纳、退费,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代为领取保险赔偿金。
4、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主要但不限于劳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解答。
四、 律师专项法律服务的特点
1、针对性。该保险是为企业因职工工伤、职业病而量身定做,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限于此)情况下,职工因工伤、职业病致残须由用人单位支付各项赔偿费用时,由保险公司赔付,从而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相当于为您的企业办理了类似于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
2、专业性。本保险全部由专业律师办理,企业可以选择由多年从事工伤保险待遇、劳资纠纷工作的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3、集中投保享受保费优惠。由律师事务所联合、集中多家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设计保险种类,并代为向保险公司投保,享受惠保费待遇,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并为广大中、小型企业打开保险之门,更使中、小企业能够享受保险大客户待遇。
4、方便快捷,入退便捷。随着用人单位人员变动,可以随时入保、退保或直接变更参保人员,同时根据月度收费额增减保险费,所有这些工作均有专业律师负责。
如果贵公司需要进一步了解该项保险服务的详细内容或有任何疑问,请与我部联系,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公司事务部核心律师: